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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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1999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
-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