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第三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四)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持有者如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其药品的,需提供委托出口函。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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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2件规章的决定(2004年)
-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2000年)
- 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
- 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