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前款所述争议包括:
(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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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
-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