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2年)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2年)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2年)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
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
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三、
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2000年)
-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