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2004年)
-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2024年)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
-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