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你们报送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税委会〔2004〕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下列事项的解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一)
年度关税实施方案中对税目、税号、税率调整需要解释的事项;
(二)
世界海关组织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行改版时,我国税则税目的转换文本;
(三)
与国家安全、外交事务以及国家重大产业政策执行密切相关的税则归类、税率适用事项;
(四)
经税委会审议后,认为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事项。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除本复函第一条规定以外事项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解释,由税委会负责;对海关工作中出现的执法问题,由海关总署作出具体工作解释。
三、 税委会依照本复函第二条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时,税委会有关成员间应当加强协商;对海关总署依照本复函第二条作出的具体工作解释,其他税委会成员有不同意见的,海关总署应当同其他税委会有关成员进行协商,必要时,提请税委会或者国务院作出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二日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
-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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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