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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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
-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2006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10月6日发表谈话(南斯拉夫局势)(2000年1)
-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温家宝(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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