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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