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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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2013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2013年)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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