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 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
(一)
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对振兴我国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主要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质量工作正是主攻方向。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相当普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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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2008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2021年)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
-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