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7年)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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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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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2006年)
-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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