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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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012年)
- 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6年)
- 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2011年)
- “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2021年)
-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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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