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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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0年)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24年)
-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2013年)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