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电力行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电网经营、电力供应等电力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维修、技术改造及设备采购等工作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电力可靠性准则和统计评价规程;
(二)评价和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
(三)研究和拟订电力系统及电力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四)建立可靠性效益评价系统,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可靠性管理水平。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施对电力可靠性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电力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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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年)
-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1年)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公告2010年第94号(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