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电力行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电网经营、电力供应等电力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维修、技术改造及设备采购等工作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电力可靠性准则和统计评价规程;
(二)评价和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
(三)研究和拟订电力系统及电力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四)建立可靠性效益评价系统,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可靠性管理水平。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施对电力可靠性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电力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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