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7年)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清 理 规 范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另有2项涉及修改法律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另有1项涉及修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程序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修改补充相关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7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
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注: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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