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反价格垄断执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价格垄断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重大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查处。
第四条
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
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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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
- 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1995年)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3年1月1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5年8月10日)
-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2005年)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
- 中央人民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出的公函(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