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8年12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卫生部等9部门工作安排,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当前,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有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采购、查验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复合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宣传使用效果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误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因此,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仍面临严峻形势,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且必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或卫生许可证明的,许可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凡未取得上述许可证明的,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明到期后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尚无标准的,其产品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可以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的标准,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要依法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对生产环节产品的抽查检验,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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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7年)
- 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1984年)
-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2013年)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