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二、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
-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2023年)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