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一、 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 山东高角(1) 北纬37°24.0’ 东经122°42.3’
2. 山东高角(2) 北纬37°23.7’ 东经12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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