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
-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湖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4年)
-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7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