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3年)

天津市、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市)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你省(市)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今年是否在全省(市)范围进行改革试点,由你省(市)根据全面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自主决定。请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分别对《方案》中的有关内容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 明确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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