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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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3号(201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2015年)
-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5年)
-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