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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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 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〇年新年贺词(2019年)
-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
- 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4年6月13日)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