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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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08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