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规定,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现就有关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关于艺术考级管理机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文化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分别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艺术考级服务机构,在文化部领导下履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考级中心应在《办法》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直接开办或者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二、 关于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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