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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