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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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