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 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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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粮食节约行动方案(2021年)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2017年)
-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24年)
-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