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第三条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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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
- 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6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
- 旅行社条例(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2011年)
- 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3年3月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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