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第三条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6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复函(2002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2012年)
-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1年)
-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2020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医保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