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2017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技术评审按照本规则进行,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现场检查由农业部统一组织。
第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范围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产品化学试验包括(全)组分分析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和储存稳定性试验。药效试验分为农林用农药试验和卫生用农药试验等。毒理学试验包括急性毒性试验、重复染毒毒性试验、特殊毒性试验、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微生物致病性试验和暴露量测试试验。残留试验包括代谢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和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环境影响试验包括生态毒理试验和环境归趋试验。
申请的试验范围包括多个方面的,应当分别提交资料。农业部按照申请试验范围评审,分别给出评审结果。
第四条 开展资料审查,应当填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料审查意见表》。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缺陷,或者人员及设施、设备与申请试验范围不匹配,或者试验报告和原始数据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并说明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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