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2006年)
-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
-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4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
- 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2019年)
- 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