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条 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三)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第三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初审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选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同)。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四)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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