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外交部长唐家璇2001年4月4日就日本右翼教科书问题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4年7月31日)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9年)
- 携手建设守望相助、共同发展、普遍安全、世代友好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在中国—中亚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1990年)
-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