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算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精算专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供精算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精算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面向全社会提供精算师能力水平评价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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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关于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决定(2014年)
-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2022年)
- 关于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