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算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精算专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供精算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精算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面向全社会提供精算师能力水平评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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