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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