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种子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等资质进行考评和核准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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