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
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
-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2018年)
- 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201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