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09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就《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
二、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三、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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