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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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五家渠市的批复(2002年)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2019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2014年)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