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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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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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09年)
-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9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 服务贸易
(一)
自2009年10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医疗、研究和开发、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
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六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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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22年)
-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