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2011年)
-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补充规定(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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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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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 服务贸易
(一)
自2009年10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医疗、研究和开发、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
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六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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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胡玉敏等39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2024年)
- 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2年)
-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