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六)项;将“(十)普通值班机工”修改为“(八)值班机工”,将“(十一)普通值班水手”修改为“(九)值班水手”。
二、
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十五)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在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九)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三、
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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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4年)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
-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1999年)
- 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