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2005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执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境外投资核准工作规范、科学、透明、高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应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开展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
关于投资东道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政局与社会稳定,不处于战争或社会动乱状态;
(二)经济运行正常,未出现经济危机,汇率和税制稳定;
(三)法律法规健全,有明确的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法规及政策;
(四)具备水电气及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及能源供应条件;
(五)有相应的劳动力资源。
第四条
关于东道国(地区)的安全状况,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未发生过大规模的针对外商投资的国有化和征收行动,不是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与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二)金融与外汇政策稳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法律保障;
(三)没有频繁的政党、激进组织或团体干扰企业的经营活动,社会治安状况较好;
(四)投资所在地不存在国家主权争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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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2015年)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