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年)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的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研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 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2021年)
-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 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