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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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
- 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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