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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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 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医药局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2017年)
- 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在21世纪继续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2000年)
-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