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监狱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监狱企业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6年1月1日起,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将监狱企业及其工人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策。
二、 监狱系统所属企业原则上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省级管理。监狱企业已参加所在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可不再改变。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三、 监狱企业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1998年1月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从1998年1月1日起补建个人账户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已经实行监狱系统养老保险内部统筹并实行个人缴费的地区,原则上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实行个人缴费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是否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同时,各地要组织对监狱系统内部统筹期间的基金财务等情况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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