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一条
为规范无线充电(电力传输)(以下简称无线充电)设备的使用,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充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建议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充电是指利用磁耦合(磁感应、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等机理实现电源到负荷的非波束式近场电力传输技术。
无线充电设备是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由连接电源的能量发射端和作用于负荷的能量接收端组成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量发射端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无线充电设备。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移动通信终端无线充电设备、便携式消费电子产品无线充电设备(以下简称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以及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范围为100-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频段,且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80W,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1)。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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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
-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
-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