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
-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2000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2000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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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
-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