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江主席电贺乔杜里就任孟加拉国总统(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2006年)
-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