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
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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