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12年)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通知(2016年)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