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的决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