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企业债券。为保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目前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其他评级公司须另行认可。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本办法买卖企业债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四条
企业债券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买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买卖企业债券。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马鞍山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2015年)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