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和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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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9年)
-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4年)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2017年)
-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2013年)
-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 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3年)